每经编辑:毕陆名一名在山东某公司工作了近七年的员工,因为公司未为其缴纳入职前几个月的社会保险,决定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他的诉求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最终由山东高院指令中院再审。这是一起涉及劳动合同法等的复杂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公司漏缴、少缴养老保险费导致员工利益受损,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吗?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12日发布一则案例,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有关漏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争议纠纷案。遭遇新旧标准相差4.7万余元1989年11月,老李进入长沙某公司工作。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能协商少缴或不缴社保费吗?不可以!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单位或职工之间以任何形式约定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