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借用资质、转包、分包较为常见,相当一部分施工负责人并不具备工程建设或法律专业背景,靠多年工地实际实施项目的经验承揽工程、实施项目、追缴工程款、索赔,对合同无效,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区分缺乏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