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铁厂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同居关系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案。 游某与姚某于2016年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共生育了两个孩子。自同居以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今年9月初,姚某开始与他人交往。
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结合方式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同居观念也逐渐被公众所接受那么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在同居关系结束后权利又该如何保障呢?基本案情李某与周某于2019年初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便同居生活。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亲缘关系鉴定意见提供的是一种大范围概念上血缘关系,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但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民法典》承继原《婚姻法》规定的子女类别区分制度,依然把“生子女”区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并试图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保护。亲子关系法律构建的准据主要是血缘及血缘拟制,而非父母之婚姻,并且其价值目标正从血缘真实转向子本位导向的家庭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