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儿子起诉与父亲同居十几年的老太,认为房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要求老太搬离。共同生活期间,老太十年如一日悉心照顾患病的老汉,只因为缺了一纸结婚证,她就不能享有继承份额和居住权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自老伴去世后,张某独自生活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中,直到2016 年,张某与李某相识……黄昏相恋,两人并没有像情窦初开的年轻人一样去领“小红本”,而是自然而然地共同生活在这民居中,相濡以沫。已到耄耋之年的张某立下字据:“若我死后,李某可以继续居住在我位于某某镇的房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