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建办标函【2007】302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范》实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对已批准发布的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或废止,并按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报我部重新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