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孙燕通讯员桑婷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其中很多是因担保引起的纠纷,如果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作为保证人的夫妻一方需要承担责任,那么作为配偶是否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2018年3月,胡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7万元,胡某的妻子张某及朋友高某波、高某作为保证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对上述胡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因丈夫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陈女士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检察院提起抗诉后,陈女士收到了改判结果,涉案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负,陈女士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近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保护妇女权益民事检察案例,通过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