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完成了货物交付,但是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或价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此时该如何确定价款支付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完成交付十年,卖家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何佳伟 金琦 记者 严君臣)一笔货款拖欠十余年未付清,供货商诉至法院,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付款,这笔货款真的不用付了吗?4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裁判要旨:虽然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通过抵销来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利益均衡和公平正义原则,并且,合同法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任何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
近日,河南宝丰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2000年,老刘将摩托送去老张经营的修理铺维修,老刘给老张打了张欠条约定了维修费数额、偿还时间,但老刘在约定时间内一直未予偿还。23年后,老张将老刘诉至法院,要求老刘偿还维修费3600元及利息。
案情回顾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约定10天内还款,超期按月利2分计算,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甲某因生病需用钱,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原告甲某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张女士与胡某是多年好友又是远亲关系,2013年起,胡某以家人病重、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原因多次向张女士借钱,并先后向张女士出具了部分借条,截至2019年底,借款金额高达两百万元,除出具部分借条外,胡某将该笔借款以投资其公司的名义要求张女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款人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偿还?记者26日获悉,广东五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苏某告上法院要求借款人李某偿还拖欠未归还的剩余本金及利息。李某则以借款已经过了二十多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辩称不用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