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9〕13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