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后,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这种合同模式的火热,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委托人在享受到服务后,以各种借口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居间服务费用、损害居间人合法权益的也不在少数。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宁)张某通过房屋中介机构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合同,但张某拒绝给付房屋居间服务费,为此,房屋中介机构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服务费20000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张某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4000元。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文雯经朋友引荐,科技公司的吕冰介绍材料公司给建筑公司供货,成了中间商。本以为可以从中赚点儿钱,但是建筑公司并没有和材料公司签订合同,反而是和装饰公司签订了合同……那么,中介报酬去哪了?吕冰一纸诉状将材料公司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来源/四川润驰律所 作者/陆奇桐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交了56800元。”“我交了42000元。”“还有比我们更高的,有七八万元的。”近日,四川观察接到市民宋先生打来的热线称,年前给贷款公司交了高额居间服务费进行贷款,约定的时间已过,不仅迟迟没有收到放款,承诺退还的居间服务费也疑似有去无回,跟宋先生有相似经历的受害者还不少。
若因中介人未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委托人陷于错误认知进行交易,最终导致交易目的落空,是谁之责?虽然从形式上看C公司与A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在前,但B公司与A公司在次月即正式解除合同,且从C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在此之前B公司与A公司已经在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徐某作为居间人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详实可靠的信息。
#厦门# #厦门头条# #中介那些事# #厦门爆料# 去年6月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丹厦中介人员擅用客人近60万元卖房款的刑事案件案件回顾2016年9月,被害人陈先生委托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售一套自己的房产,当时程某儒是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区域经理。
送出去200多万元各种“打点费”,垫资数百万承接的“老领导”和“国企女老总”牵线的工程,却迟迟收不到工程款而难以为继,最终还被其他工程队进场,50岁的山东泰安私企老板李先生选择实名举报,却迟迟难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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