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要】案例一:高某与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终63号2012年8月1日,A公司以B公司和C公司为被告起诉。2012年8月28日,高某以A、B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由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