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贝贝公司欠梁先生的本金及利息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但仍有部分款项未执行到位。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徐先生在未出资的294万元范围内对贝贝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郭先生在未出资的198.55万元范围内对贝贝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李先生无须担责。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
首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未届期股东还债。阅读提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这是自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施行以来一直严格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建立具有特定的政策原因和历史背景,同时也深深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待股东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态度。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已经讨论了好几期了,对股东未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的责任,我们明确了是补充责任,即如果受让方未实缴,那么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权时,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如果受让股东无法在认缴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那么转让股权的前手将对后手股东未能清偿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