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柳州晚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医疗手段,为那些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提供了成为父母的可能,但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丈夫一方不幸去世,其妻子是否还能够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医院以当事人死亡无法明确真实意思表示来抗辩,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回顾】原告赵某某(女)与其配偶袁某于201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夫妻双方由于不孕不育,前往北京某三甲医院生殖与遗传医疗中心进行人工辅助技术治疗。经过近两年的8次手术治疗,赵某某于2021年8月底具备进行人工辅助生育的身体条件,并开始进行人工辅助生育。
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发生在柳州市的典型案例。王女士在接受医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过程中丈夫因病去世,她坚持继续胚胎移植手术遭到医院拒绝,因此引发诉讼。图片来自广西高院王女士与丈夫因不孕不育症到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
妻子与丈夫到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准备进行胚胎移植时丈夫却不幸去世,医院因拒绝继续实施手术,被这位妻子告上法庭。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结果,该院依法判决医院继续为这位丧偶妻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来源:【海博TV】点击上方图片,即可报料评说法理情理,见证公平公正。9月27日起,《现场》栏目重磅推出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的《热案大家谈》特别版块,以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以小案例展现福建法院司法为民大作为。
判决书显示,当事人陈丽遭遇人生悲剧,丈夫和此前通过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生下的三岁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她随后要求医院用她与丈夫生前冷冻在医院的胚胎,对她施行冷冻胚胎移植助孕手术,以再生育一孩,但遭医院拒绝。
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消息,1月1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妇女联合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全省法院“情暖三湘”民生司法保障行动进展和情况,并发布涉民生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已实施完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可继续完成人类辅助生殖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其中,对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法表示,原告邹某玲丧偶后与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国内首例“父亲工地受伤死亡后移植试管婴儿抚养费案”,4月18日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令3家公司赔偿小小(涉案孩子化名)扶养费至其18岁,共计15.1万余元。 父亲死亡时,小小还处于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体外胚胎移植前阶段。
在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播出。随后,他们与医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冷冻好了胚胎。医院对此表示:“相关文件明确表示,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去丈夫在世时两人签署的合同符合规定,但丈夫去世后,女方现在是‘单身妇女’”,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