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东利用担任神华准格尔煤炭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准格尔能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神华集团副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国家能源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煤炭采购、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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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监察法规定,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等渎职犯罪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批准后,可以对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而公职人员被留置后,“讯问”是重要的环节。
众所周知,“留置”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国家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的一种调查处理方式,而且是一种慎重使用的调查方式,因此,法律对采取留置措施调查做了具体的规定,归结起来,主要是五大基本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