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建设项目早开工、早落地、早达效,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市住建局出台政策,试行施工许可证分阶段办理。对于襄城区、樊城区、鱼梁洲区域内的工业类、房屋建筑类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在确保质量安全可控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信用中国”显示,近期,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被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844.06万元。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2015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出台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作为本市具体实施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