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张某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将张某所有的一套自建房中的一部分房屋租给赵某作营业房和住房使用,双方除约定租期及租金等具体问题外,还约定“在租赁后,门面及室内装潢费用由赵某承担,在租赁期内可以自行转让,转让时的装潢转让费由赵某收入,租赁期满不得自行拆除装潢;
9月1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获悉,9月17日上午,该院组织法院执行干警,联合杨浦区公安、区行政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对强占昆明路1257号门面房近三年之久的被执行人王某某予以强制搬迁,顺利移交房屋,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10月,牟先生在海宁许村镇租了一间厂房,为期三年,他说合同还没到期,房东却要求他赶快搬走。牟先生租赁的厂房位于海宁市轻纺路2号,出租方是浙江天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积总计1030平方米。合同上写明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0年10月24号起至2023年10月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