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郑大英与荆州活力二八沙市日化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2015年2月12日,活力二八公司股东会决定提前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何时可以终止?这些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问题,来看市人社局的解答↓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目前是否有效的来信。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目前没有废止,但劳动合同终止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执行。
为此,就相关问题、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一个简单梳理,以期对各位律师同行在后续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适用仲裁时效相关规定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