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对继承的农村宅基地可以翻建改建,争论不休,基本上分成两大阵营,一是反对派,二是拥护赞。反对派也就是现在利益既得者,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认为:既然原来属于城市户口,就不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了,就不应该再享有农村宅基地权益,既然不享有宅基地权益,所继承的房屋就不应该翻建和改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建设速度加快,不少年轻人走出农村,到城市安家落户,由农民转变成了居民。然而,这时子女是城镇户口,而父母还是农村户口,当涉及农村房屋遗产继承时,问题就来了,城镇户口的子女能否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上面的房屋呢?
按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公职人员、城市居民等,对在农村老家房屋的所有权可以继承,虽然房地一体,但由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权有限定,因此在房屋存续期间可以使用宅基地,但不能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损坏无法使用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
上次我们说到国家针对农村宅基地相关问题进行改革,允许了城镇户籍的子女或者被赠与人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过大部分人对“使用权”这三个字的界定范围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如果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之后,我们可以在使用权基础中对宅基地进行再建、出租或者再继承给其他的城镇居民吗?
律师说法6月24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支持农村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就支持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工作,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提到支持城镇户籍的子女依法继承父母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如何准确理解这一政策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