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 1954 年 《 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的序言曾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的表述, 1962 年第 27 稿、 1963 年第 30稿、 1963 年第 33 稿、 1979 年第 36 稿、 第 37 稿、 第 38 稿第 1 条中都拟定了 “以宪法为根据” 的内容。
2024年12月4日,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清晨,青海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的五十余名同学在老师的带领下有序来到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启了特别的一天。今天活动的主题是我眼中的宪法与刑法,刑法作为部门法之一,制定的依据来源于宪法。
民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话题,捋清两者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在《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的回应》一文中,基于法秩序的统一原理,讨论民法与刑法之间前置法和后置法的关系,阐释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强调在民法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刑法需要不断完善,有效发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我现在记忆犹新的还是柏老师讲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一法条,对于冒充两字是否可以包括真实军警人员抢劫,柏老师特别提到在冒充两字的理解上,与张明楷老师有不同意见,让我看到了刑法学虽然有法条明文规定,但是对于法条的理解也并非是千人一面,而解释法条的含义,是刑法学中最考验人的正义感和逻辑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