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从合同订立的目的着手,基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充分考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格地把握附生效条件合同,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202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
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我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