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结算条款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支付总包人工程款后,总包人再按合同约定比例向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或者挂靠人支付款项,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时,总包人无需向分包人支付款项”的条款,其本质是将分包、转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与总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进行挂钩,属于总包人与分包人、转包人之间关于风险分担的约定。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某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被诉,其称欠付原因系发包方上游公司未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积极向发包方主张了债权,故判决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含有“收到上家款项再支付下家款项”约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在因付款义务人过错导致前序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并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请。目前,案件已生效。
以案说“典”槐法案例【2024】131某公司为了业务推广,委托他人进行广告发布,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找借口迟迟不付款,法院如何判决?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赵洪彬法官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30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姜泰阳)“他付我钱,我才给你钱”,这样的约定有效吗?5月30日,记者从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获悉,在一起服务合同中,认定这种“背靠背”条款中的付款方有违诚信原则,客观上拉长了付款期限,侵害了一方权益,收款方有权无视这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