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律知识 · 弘扬法治精神一、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案情: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将登记于其名下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妻子主张转让无效,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未经其同意。
对于自然人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登记为股东的一方拟进行转让的,是否需要经过作为共有方的配偶同意?如股东已转让股权的,配偶能否以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在商事活动中,股权交易常涉及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夫妻一方未经授权代签股权转让协议时,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这既关乎交易安全,也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让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深入探讨。案情回顾李某、赵某、刘某出资成立某公司,赵某持股32%。
王先生与李女士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了一家公司,股权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后王先生未经妻子同意,将公司全部股权低价转让给非婚生子。这样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6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
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夫妻一方将手中婚前登记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另一方知晓后遂诉至法院,认为该股权在婚后持续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夫妻股权转让案件的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另一个是夫妻离婚时的股权优先购买权问题。一、关于第一个问题案例1:甲公司有A、B、C三个股东,A的配偶是D。A的股权系与D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