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房产交易定金的案件,双方对定金的数额产生争议,一方主张以合同约定及欠条载明的金额为准,另一方则认为实际交付的数额才是定金数额,法院最终判定以实际交付的数额认定定金数额。
2014年7月31日,甲以代理人身份代表乙,与丙在房产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乙名下一处房屋出售给丙,议定价格为52万余元,合同签订后由丙向出卖方乙支付定金1万元,乙在收到定金后应配合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