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是判断工伤伤情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