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下午,沈阳多家媒体接爆料,苏家屯区劳动公园停放多辆城管局公车,车上人员着迷彩服打CS。(人民网12月8日)当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公车私用且脚踹记者之后、当警察殴打群众之后、城管暴力执法等负面新闻一次又一次出现曝光之后,我们就会又见“临时工”、又见“合同制人员”。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部分地区政府或者部门一旦出现公众事故,往往给民众的回复都是强调“该人员为临时工,单位已将其解聘”,这一招可谓是“屡试不爽”。曾几何时,“临时工”只是个关乎内部身份的称谓,并没有多少社会公众关心,可是这几年“临时工”却频频被“出镜”。
近年来,出现违规执法行为时,相关政府部门时常会出现一个神奇的工种——“临时工”。“不出事就是正式工,出了事都是临时工”仿佛成了一个魔咒,政府部门处罚或者开除临时工后,往往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于聘用临时工的政府部门是否得到了追责却不得而知。
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得到解答,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结合日常生活实际,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真实案例普法,第一季群众反响良好。
在建筑、保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临时用工现象普遍存在,但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时,往往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陷入维权困境。如何界定双方法律关系?劳动者应如何固定证据、主张权利?让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Part.
在劳务用工市场中,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应当找谁去赔偿?法律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回顾3月29日,刘某经张某介绍在西夏区某农牧场干活。当天,陈某负责锯砍树木,刘某与案外人禹某负责在树下捡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