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知道“担保”有风险,却不知“担保”也会“过期”。“担保”的“保质期”叫“保证期间”。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兰岗法庭审结了一起“担保过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10年,因资金周转需要,王某向赵某借款10 000元。
如果将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用时间段来表示,“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通俗地说,就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后或者符合约定的条件具备时,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时长,并且,这个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为方便委托合同退款开借条,保证人签名确认作担保,超过6个月才起诉,只得面临担保“过期失效”。日前,龙岩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依法认定担保人陈某不承担保证责任,并判决由被告蓝某向原告郭某返还委托代理合同款项12万元及其利息。
借条上有担保人签字就一劳永逸了?有担保的借款也是有风险你知道吗?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是会“过期”的。案情简介潘一与樊二系堂兄弟关系,姜三与潘一、樊二系多年朋友关系。2016年2月5日,潘一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姜三借款40万元,考虑到金额较大,姜三要求樊二提供担保。
就有这么一个现成的例子,在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债权人建行城西支行未能提交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四维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这样本来让担保人四维公司免除了担保义务,就因为一不小心签了银行发出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竟然意想不到的把担保义务复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