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原告作为承租方、被告作为出租方,第三人作为管理方共同签署了园区入驻合同。据某区政府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原告认为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及生产经营者,应当享有一次性搬迁补偿、机器设备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补偿款,并及时向被告提出主张,然直到原告完成搬离腾退,双方仍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2023年3月1日,葛某将房屋出租给孙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1年,月租金2000元,每半年一付;终止合同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10%的违约金。合同下方手写:“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出售”字样。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官说法【2025】09基本案情为了让孩子就近上学,原告马某与被告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被告高某位于学校附近平房一套,租赁期两年,租金每年3500元,水费200元,押金500元。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或转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