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者,由农业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食用农产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由于存在多部门职责分工,在监管依据上,食用农产品主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业食品为《食品安全法》,因此判定何为食用农产品、实现依法履职,始终困扰着一线监管执法,纠结之处在于怎么判定食用农产品?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5年3月25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第四章 农产品销售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农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