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李某付清全部房款,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李某搬入居住。而房产公司则认为,房屋交付时按照要求还交付了《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开发商对李某所购精装修房屋中设备保修期1年、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而漏水事故发生时间距离购房时间已经超过2年,因此,房产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花山法院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情回顾被告为花山区某小区业主,2009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缴纳,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楼道照面电费合计2万余元。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会有两种房屋质量情况出现的:第一种: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何应对?开发商于2010年3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张先生交房,但在收房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卫生间渗水、主卧吊顶水平线严重不齐,垂直差超过2公分、门厅过道口墙体垂直度差、客厅处灯孔因有风管无法安装灯具等问题。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记者 齐新有许多市民给本报7112345来电或在博览客户端“我要投诉”平台留言,反映小区物业不作为,好多事物业都不管。细细分析这些投诉,记者一方面感觉现在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也感觉,许多业主责权认识比较模糊,对物业管理有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