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8年5月8日上午10时30分许,张大姐在西岗区某购物中心三楼与郭女士相撞,张大姐摔倒受伤,医疗费由商场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将郭女士的老板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郭女士的老板李某赔偿张大姐人民币5万余元。
大刚在江边给女友打卡拍照,在其后退一步准备再次取景时,不小心撞上沿着人行道正常行走的老王,导致老王摔倒受伤住院治疗。老王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应当由大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行道本应该是能保障行人安全经过的道路,怎么能铺上满是钢筋的钢板呢?”看着腿上缝合后的伤口,吕先生认为自己遭遇了“无妄之灾”。上班途中经过人行道上铺设的钢板时滑倒受伤“钢板附近不仅没有提醒标语,甚至还撒了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执行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其中,有四条内容与劳动者密切相关。日前,石家庄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快递小哥”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较好地说明了其中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