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养犬是许多人看家护院、寄托心灵的现实需求,但养犬人不能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饲养犬只伤人事件,责任应如何承担呢?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广东# #宠物# #我要上头条#近日,广东广州。瞿某将狗送至宠物店洗澡,不慎被弄丢。双方签订协议,由宠物店协助寻找。事后瞿某发现对方未积极寻找,遂花费2.65万请专业团队寻回了狗。瞿某向店家索赔搜寻费等共3万余元,宠物店不同意。
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仅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甚至威胁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2021年8月22日晚上,余某在小区门口散步,同住一个小区的王某遛狗没有牵狗绳,余某被突然蹿出的狗吓到,便上前劝阻王某遛狗应该牵绳,王某不予理睬,两人为此发生口角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
7月31日,成都厨师钟科收到了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人狗相撞致人伤残”事件终于迎来调解结果:撞倒钟科的大犬主人谢女士赔偿钟科11万元,而与大犬追逐嬉闹的小犬主人胡女士赔偿钟科3万元。
北京昌平一小区内,张女士的两只白色比熊犬与杨先生的柯基犬发生撕咬。其中一条比熊犬受伤较重,做了三次手术。张女士要求杨先生赔偿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2万多元。但杨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张女士家的两只狗,一只未拴绳,一只拴绳但未牵引,张女士并未作为文明遛狗。
男子酒驾撞上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导致对方司机及车内四只泰迪犬受伤。为拯救伤犬的生命,狗主人花了4.4万元医疗费,也要求肇事男子赔偿。肇事男子认为,该医疗费远超出四只狗本身的价值,协商未果,狗主人诉至法院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