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元朝著名的四等人制,它是否形成了具体的明文制度还有待考量,但早在金朝的时候其统治者便规定了选任官员先女真、次渤海、再次契丹、最后汉人的四等级顺序,到了元朝建立时,元世祖更是明令把全国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北汉人,第四等才是大多数人在内的南人。
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然而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例如元朝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