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吴崇远小陈是一名15岁的少年,青春期的他已经学会了骑电动车上路。前两天,因为对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他在杭州兴业街被车撞了,同伴小周因此粉碎性骨折。虽然目前事故尚未定责,然而交警表示:由于小陈闯红灯和骑车带人,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起相应的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日常生活中,让同事、朋友无偿搭乘“顺风车”,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但骑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搭乘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烟台高新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虽不属于机动车,免费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减轻好意施惠人赔偿责任。
出于好意,免费捎同事一段路,未料驾驶途中不慎发生车祸,导致同事受伤,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查明,2020年6月21日,孔某下班后正准备开车回家,得知同事王某要去朋友家,出于好意顺路捎王某一段路。
来源:【新黄河】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骑摩托车无偿载人,但道路上发生事故,导致“搭便车”的同乘人十级伤残,摩托车主到底该不该担责?3月20日,山东高法通报道路交通涉保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样一起“好意同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