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周聪日前,一则“员工痛批强制加班”的消息在网上传播。网传截图显示,在某企业软件开发事业部的群内,由于领导要求员工清明节加班,员工陈某将过去加班的怨气一并发出,并引发部门同事的共鸣。
记者:现在的工作节奏很快,“加班”成为一个绕不开的社会话题,您怎么看“加班”问题?李新旺:依法保障劳动者工时和休息休假权,是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文丽娟/法治日报近日,江苏苏州一公司员工拒绝加班,在公司工作群内回怼领导后被开除的消息引发社会热议。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诉说自己的加班经历,有的遭遇隐形加班,有的被强制加班,有的随大流进行无效加班。公司加班到底多不多,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劳动者又是如何看待加班的?
采访动机:近日,江苏苏州一公司员工拒绝加班,在公司工作群内回怼领导后被开除的消息引发社会热议。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诉说自己的加班经历,有的遭遇隐形加班,有的被强制加班,有的随大流进行无效加班。 公司加班到底多不多,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劳动者又是如何看待加班的?
(一)“超时加班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与国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也脱节。希望‘两高’像重视治理欠薪一样,重视解决超时加班问题。”3月9日上午,在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讨论“两高”工作报告的小组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的这番呼吁引发现场热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虽然有的加班是由劳动者自行申请的,但加班时间已远远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批准了劳动者的加班申请,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加班系出于其他法定的特殊原因,或应认定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