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陕西某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其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新疆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合法分包,被上诉人樊某某、吴某某并非新疆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而是实际施工人田某某招用的农民工,陕西某某公司与田某某之间不存在违法转承包关系,故樊某某、吴某某提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陕西某某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分公司聘请为外聘施工员,依照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后却没有得到应得的报酬,当事人诉至法院请求分公司和总公司支付劳务报酬。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应如何担责?图源网络(侵删)基本案情被告建工某分公司(下称分公司)系被告某建工公司(下称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判决书内容(来源:受访者)信网7月4日讯(记者 李如艺 )十年前,刘先生经中间人介绍,带着十多位工人在即墨王家管庄旧村改造项目上忙活了5个月,十年后,刘先生为了要回这一项目上剩余的25万余元劳务费,将这一项目的开发商、总包方、劳务分包以及中间人都告上法庭,虽然赢了官司,但钱却依然
原标题:“实际施工人”追讨劳务费获法院支持法治日报讯(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黄欢)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油漆工刘某追讨劳务报酬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23年2月,刘某受杨某雇佣,到某建筑工地从事油漆工作,双方约定按330元/工计算劳务费。
原标题:诉前调解化民忧 案结事了解民愁 ——平武法院诉前成功化解涉38名农民工工资案件诉前调解化民忧案结事了解民愁平武法院诉前成功化解涉38名农民工工资案件妥善解决农民工的“薪”愁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