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文,明确了本市2020结算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根据《关于调整常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补足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公布的补缴基数执行。
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5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规〔202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工作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