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购置房屋出资,但既未提交其出资前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亦未举证证明双方事后曾达成合意,或男方、女方夫妻双方在出资后共同追认该款项系借款,尚无证据证实双方就款项性质系借款存在明确约定,尚不足以使法院确信其出资款属于借贷性质,故应认定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