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为“十余年来,国土、住建、乡镇等有权查处违法建设的部门未对此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且在案涉厂房扩建、重建过程中,所在地的钱库镇政府、安监部门明知亦未予以制止,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案涉厂房虽不等同于合法建筑,但考虑到案涉厂房形成的特殊性,以及苍南县政府、钱库镇政府对东兴化工公司财产造成侵害的过错程度,在有关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东兴化工公司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故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东兴化工公司相关赔偿请求予以纠正,考虑案涉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合理损失,尚需苍南县政府及钱库镇政府进一步调查、认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行政判断,故责令苍南县政府及钱库镇政府限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并无不当。
阅读提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书主要是从合同无效的角度去梳理与分析,同时通过最高法院19个关于恶意串通认定的案例,为读者揭示在何种情况下可向法院主张恶意串通,以及法院认定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
律师提示:大部分法院认为,只有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不动产买受人才能对抗普通债权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以房抵债协议本质上是消灭金钱债务而非购买房屋,房产交付只是以房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在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仅能产生债权请求权,并不能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物权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