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20)湘民再148号【案例类型】再审改判【裁判时间】2020年6月4日二、裁判要旨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应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
长期以来,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我国一直缺乏明确且统一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多依赖于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以及案例,例如,在(2023)最高法行申98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即采用了“户口+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作为审查标准,强调在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