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在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基础上,增设不予党纪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内容,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和实事求是、错罚相当的原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提供了法规依据。
免予处分是确认被审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本应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但由于被审查人具有规定的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经批评教育或者作出组织处理后,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被审查人处分。免予处分并不表示被审查人没有构成违纪。但是,免予处分不是处分。
《条例》上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启《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众多国企管理人员监管规定,对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