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名下投保在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两辆车由不同的人驾驶,发生事故后,被保险公司以交强险不保障被保险人自身的财产损失等为由拒绝理赔——澎湃新闻2月1日从宁波鄞州法院获悉,该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900元,目前保险公司已全额履行。
在实际生活中,“代办投保”“同一主体名下有多辆车”越来越普遍,这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两辆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车主相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自己的车撞自己的车,受损方能否被认定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受害人”“第三者”,从而获得保险理赔?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同一个人名下的两台车相撞,保险公司赔不赔?近日,湖南华容县法院审结了这样的案件。老李名下有两台车,都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有一天,老李和儿子小李各开了一台车出门,小李开的车追尾了老李的车以及另外两台车,造成四车受损。
车主自己名下的两辆车投保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偶然之下,这两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车主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车主自己名下的两辆车投保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偶然之下,自己名下的两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车主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宁波鄞州法院公布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
现实生活中,车辆出借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同一人名下的两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依据交强任险和商业三者险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陈先生为他的现代和本田品牌的两辆车,分别在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