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不久前,北京周某因原用人单位迟迟不肯为自己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自己与新工作失之交臂,将原用人单位诉至法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法定义务,阻碍了原告再就业,判定原用人单位向原告赔偿2万元。
所谓的失业证,现在统称为失业就业登记证,既是失业的证明,就业以后也是就业的证明,是国家统一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的有效载体,失业就业登记证,是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