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承包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予债权受让人,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有问题可以点击@孙律师工程诉讼,关注我或私信与我联系。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8日,甲方远某公司与乙方科某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六合区新某幼儿园室内装修及安装及景观亮化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
施工将近一年,三公司与西岳山庄解除了施工合同,退出了施工。西岳山庄认为:依据合同性质,涉案合同债权依法不得转让,转让时涉案工程项目根本不具备结算条件,三公司与西岳山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西岳山庄仅在回执上注明收到该通知并未同意其转让行为;
本文汇总梳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纠纷的管辖问题,并附上相关依据及参考案例,供读者参考。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未出现仲裁条款无效、被撤销或双方协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