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00块出去,等于亏了200块,别再轻易借钱给人了。在洛克菲勒眼里,借了100块,能亏超过200块,因为借100块,你就不能使用这100块去做增值性的事情,如果这一百块没有借出去,你还可以拿这100块来做增值性的投资,所以他认为借给人100块,亏了超过200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计算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今天,我们通过未央法院吕艳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原告宋某与被告朱某、张某系多年朋友。自2012年起,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后双方就借款金额及利息发生纠纷。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的确定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
首先说一下利率的表达,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简称年息、月息、日息,年息=月息×12=日息×30,符号对应的分别是百分之几、千分之几、万分之几,也就是一万元一年几百元,一万元一月几十元,一万元一天几元。再说一下不同还款方式的不同。
口头承诺利息的如果发生争议很被法律认定为有效,所以关于有无利息及利息标准应该做书面约定,否则要做好要不到利息的准备。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