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21日讯(通讯员 徐行 记者 万凌云)普通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不会逐字斟酌,更多的是基于信任和常识来进行交易,但当合同条款遭遇字面与实际意图不符,又该如何认定?一起来看镇江京口法院新近判决的一起案例。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摄影记者 刘中灿通讯员 陈章颖实习生 曾伊可 龚雨“房子卖了,租户不愿意搬走,月底就要交房了,我该怎么办?”“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租期未到,房东就提前让我走,我能让他赔偿损失吗?
网友“百合花”:我年初购买了何某的一套二手房屋,后我按约支付完毕购房款,何某也配合我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但当我准备入住该房屋时,却意外发现该房屋早已被李某承租使用,且租期一直到2016年8月,我能否要求李某搬出该房屋?
9月14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几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法官梳理房屋买卖中的法律纠纷并作出相应提示,以防范化解买卖风险,保障房产交易顺利进行。格式条款细心看,带押过户应谨慎2020年,于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随着VR视频技术的广泛应用,VR视频看房十分常见,若VR视频中存在大量的私人物品,且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中出现“以VR为准”的房屋交付标准,那么VR视频中的物品究竟归谁所有呢?9月2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同约定不明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