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从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咨询了解相关医保政策、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对外公开全省各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业务电话。
各县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按照省局《关于妥善解决部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关问题的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调整为生育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9%费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霍相博)记者从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非必要聚集,石家庄市将从1月11日起,对社区封闭期间慢特病患者用药、职工参保登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办理、医保费用报销、居民参保缴费、意外伤害办理、疫情防控所需办理事
市区各参保企业:根据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我中心定于2021年4月1日起,对企业在职职工2021年度缴费基数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缴费基数核定必须使用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在网上导出在职工资总额数据,录入、核对后导入网报系统并提交,于2021年 4月15日前上报职工参保管理科审核。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保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本级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近期,我省石家庄市、邢台市和廊坊市的部分地区出现多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石家庄市长安区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将于3月25日搬迁,当日医保征缴业务停办一天,26日网络调试,自27日起,征缴业务(企业医保开户、注销、增减人、转移接续等业务)由长征街48号长安区政府西院搬迁至工人街2号长安区市民服务中心(和平东路与工人街交
记者从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部署,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要求,该中心现启动2022年度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