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特殊工种退休条件该如何认定?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4月27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审判工作机制和典型案例。同时,法官还为广大劳动者支招,如何在工作中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案情简介李某于1966年1月出生,1984年9月在X厂参加工作,历任司炉工、起重工。2001年11月,因贯彻落实89号文件精神,李某与第三人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做临时打工,由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有些人年轻时候有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但是由于原单位经营不善破产、主动注销,或因国企改制、重组导致原单位主体消失,职工退休时原单位已不存在。再或者因个人原因辞职、买断工龄或下岗后未重新入职新单位,退休时处于失业或无固定单位状态。
办理退休时,提交了八年的工资表,社保局以表上毒害津贴有涂改的痕迹为由,不予认定为特殊工种!为此,我无法接受,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