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杨女士建立恋爱关系半年内,因女友与人合伙做生意需要用钱,张先生先后通过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向杨女士转款30余万元,后二人分手,张先生索要剩余欠款未果,遂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尚欠借款20多万元并支付利息。
互发红包、赠与财物是常有的事。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谢集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胡某某诉称,2019年11月,其与被告王某某通过抖音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1月到2021年1月向被告转账近400次,发红包200余次,共计219835.16元,两人分手后被告承诺返还,但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情侣之间往往会产生较多金钱往来,但当感情不再,恋人变成陌路人,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否需要返还,情侣间的金钱往来是否构成民间借贷?2017年8月,李某与郑某通过相亲网站结识,因身处不同城市,2018年开始异地恋。
原标题:情侣间转账分手后能追回吗?河南日报记者 翁韬 通讯员 王树恒 闵继承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因此出现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直至对簿公堂的案例。那么,恋爱期间情侣转账的钱,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通过多年的案件积累,张荆总结,通常情况下,情侣间因经济往来对簿公堂时,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会被认定为赠与,在赠与人已经实际履行完赠与行为后,其不享有撤销权,故在结束恋爱关系后,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
鲁法案例【2023】173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郎情妾意”“甜甜蜜蜜”的表现,而分手后,便成了“划清界限”、“秋后算账”“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和她分手的原因比较奇葩,因为她家里人觉得我老实,不是固定工作,而且长期在外地。(和亲戚在外地做快递行业,入股的有股份)后来她觉得她听从了她家里人的意见,可能对我也是没那么真心!相处了半年,我家人对她非常喜欢!是我高中同学!后来分手了,说困难问我借钱,虽然不多几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