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到规则:以程序公正司法审查标准为视角。正当程序进入程序公正司法审查标准体系是司法的杰作,通过案例发现,正当程序标准从隐含适用到明示适用、从“规范空缺适用”到“利益衡量适用”,实现了域外规则的本土化,并让程序正义理念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完整体现,使得“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成为昨日黄花。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崔胜东为我们梳理、分析近期环境行政案件的焦点问题。
第五章 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的基本标志之一。 裁量基准作为来自基层行政机关制定的一种规则化的执法标准,目前已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得以广泛展开。那么,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对待裁量基准的基本立场,又是怎样的呢?
司法确认程序因不涉及实体权益争议,加之审查力量、审查时间均有限,通常情况下难以对民事调解协议进行严格的实体审查,但司法确认程序赋予人民调解等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与审判程序无异,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司法确认程序被恶意利用的可能。
严谨规范是法律职业的应有之义,不同的法律术语,有其不同的内容属性,亦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为了规范准确使用法律术语,我们梳理了63组常见的易混易错法律术语概念,包含「民商篇」、「刑事篇」、「行政篇」、「程序篇」四大板块,具体内容详见如下列举,供各位读者参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