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抵押房屋能解押吗?案例撰写人:彭恒瑶、黄媛媛基本案情2004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05年1月6日,原告以其名下一套商业用房向被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不管是在银行借贷还是民间借贷中都是非常普遍常见的,其中房产抵押又是抵押中最常见的。当房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有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产抵押期限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2018年1月甲银行申请执行许某金融借贷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许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某位于某路临街店铺时,发现该店铺已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了登记,他项权证持有人为乙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