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不认罚,是否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解答专家张傲冬:根据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条件为: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转自:陕西高院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体现以庭审为中
“恐怖活动犯罪”,包括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确无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不能以此否定“认罚”情节的认定。在被告人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认罚”情节但未提变被告人是否“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认罚”情节,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